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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也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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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转账凭证也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案情简介:

李斌(男)与张菁(女)曾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在恋爱期间,张菁于2009124日持李斌的银行卡在柜台支取人民币5.5万元;200923日,李斌从自己账户向张菁账户转入人民币10万;20099月两人因性格不合分手,分手后,张菁于201063日和2011119日向原告账户共转入人民币6万元。因双方协商还款未果,李斌于20122月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菁返还借款9万元并要求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利息。

法庭庭审: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QQ聊天记录证明借款事实。

被告张菁辩称,与原告2009年系恋爱关系,支取的款项及转账是用于双方恋爱期间的共同开销,并非借款。被告未向原告出具任何反映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借条或欠条,原告的证据只能反映双方的资金往来状况,不能证明是借款,应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日常生活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往往不订立书面合同,只有转账凭证作为证据。如果仅仅因没有书面合同就一律否定借贷关系的存在,将有可能违背客观事实和民间交易习惯。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虽然除付款凭证之外原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存在借贷关系,但被告如果对其取得款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足以认定原告主张事实的可能性明显大于被告的抗辩理由的,可采信原告主张的事实。判决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万元及逾期利息。

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原告举证证明力其向被告支付15.5万元的事实,双方无异议。被告辩称上述款项是用于共同开销。由于上述款项数额不小,两次支付的时间相隔不足半个月,被告应就共同开支的具体情况尤其是较大数额的开支及原告为何在向其支付5.5万元后的短短十余日内再次支付10万元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交相关证据。但被告未作说明也未举证。同时,结合被告后来向原告付款6万元的事实,将双方的支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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