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转帐记录要巨额借款 证据不足被驳回
张女士仅凭银行转帐记录向王先生索要借款127.6万余元,因遭王先生否认而起诉法院。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女士要求王先生还款的证据不足,故一审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2008年1月至同年9月,从张女士名下的交通银行卡分4次汇入王先生名下钱款共计77.6万余元;从张女士名下招商银行账号汇入王先生名下钱款50万元。2007年2月至2008年4月,自张女士名下的招商银行卡分多次汇入王先生名下钱款共计724万余元。上述自张女士名下汇入王先生名下的钱款合计为851.7万余元,其中2007年8月30日有一笔转账金额为2元。而张女士名下的交通银行卡、招商银行卡现在均在王先生处,由王实际控制使用。去年10月,张女士诉至法院。
张女士诉称,因双方借款时关系较好,故每次借款时,自己将银行卡及U盾提供给王先生并告知密码,让其自行划账,划账后,王先生再将银行卡返还。又因有银行转账记录,也就没要求他出具借条。最后一次借款后,王先生未将银行卡返还,自己遂将相关银行卡挂失。现要求法院判令王先生归还借款127.6万余元。
王先生辩称,自己经营多家公司,业务较多,张女士是自己公司员工的妻子,为了方便业务,只是借用了张女士账户进行经营活动,双方名下的资金往来,并非借款,且张女士名下的相关银行卡等都由自己实际控制。巨额的借款没有借据,显然有违常理。转帐记录中,有2元、501669元等,如是借款,不可能有仅为2元的借款,而大额借款也不可能存尾数,此亦不符常理。故要求驳回张女士的诉请。
法院认为,张女士主张系争款项为借款,仅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这并不能排除系争款项另作他用的可能性,只能说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关系,故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无法认定系争款项为借款。虽张女士主张多次出借大额借款,但从未要求张先生出具借条等书面凭证,有违常理,故其认为系争款项为借款,难以采信。且张女士主张将多张银行卡交于王先生,由王自行转账所需借款,更不符常理。鉴于张女士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系争款项为借款,故对张女士之诉求,不予支持。